
司法部再次部署涉企執法監督工作,這是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的組成部分。
日前,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指導意見,提出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監督職能,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指導意見明確了5項監督重點內容,包含涉企政務失信、涉企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涉企罰款突出問題等。
行政復議具備獨特的行政爭議解決優勢
行政復議作為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糾錯機制,承擔著規范行政執法的任務。自行政復議法首次“大修”通過后,便從立法上確立了其“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定位。在法院受理的訴訟持續高位運行的背景下,行政復議被寄予厚望。
對于行政爭議,我國已形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多元解決機制。在實現有效社會治理方面,行政復議與信訪、行政訴訟相比,具備獨特的制度優勢。“和信訪相比,行政復議能夠制度化、法律化,實現案結事了;和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復議在行政資源協調支配、調解的應用等方面有自己的優勢。”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王萬華分析。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指出,行政復議依托行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關系,具有專業性強、程序簡便、成本較低的特點,更易快速查明事實、糾正違法。
去年以來,趨利性執法、違規異地執法的問題被廣泛關注。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專門部署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今年3月以來,專項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司法部成立工作專班,加強統籌協調。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了能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監督職能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司法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研究制定了上述指導意見。
強化涉企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
指導意見提出,強化涉企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包含大部分人熟知的“紅頭文件”,是行政機關執法的重要依據,但這些文件也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三部門要求,重點關注影響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妨礙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干預各類經營主體自主決策、超出法定范圍設置行政裁量基準幅度、超越職權和違反上位法的“紅頭文件”。
王錫鋅介紹,2023年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對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程序作了完善,這一制度設計旨在從源頭上糾正“法出多門”“下位法抵觸上位法”的亂象。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不僅需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可附帶審查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與指導意見一同印發的,還有行政復議監督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顯示,江蘇省某縣人民政府出臺《某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直接繳存,也可以由建設單位代收代繳。不設置電梯、設置電梯的非單一產權商品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區內的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計算,繳存標準分別為本縣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5%和8%,其中業主繳存3/4,開發建設單位繳存1/4。”
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上述文件,分批次向某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公司收取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共計670余萬元。該公司對收費行為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向某縣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開發建設單位是否需要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經調查核實,《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僅規定由業主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未要求開發建設單位需按比例繳存,因此某縣住建局收取開發建設單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與上位法相沖突。據此,決定撤銷某縣住建局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行為,并責令停止對《某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條款的執行。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后,某縣住建局將收取的670余萬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額退還。之后,根據行政復議機構的建議,縣政府及時廢止了該規范性文件。
王錫鋅指出,對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程序的完善,是這一案件的關鍵法律背景。若僅撤銷收費行為而不廢止問題文件,其他開發企業仍可能因同一文件被違規收費,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將“死灰復燃”。復議機關通過推動文件廢止,清除違規收費的土壤,實現了從“糾正單次違法”到“阻斷同類違法”的升級。
加大涉企政務失信監督力度
行政協議履行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契約精神和責任擔當的重要標尺。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爭議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某報廢車輛回收公司與安徽省某縣人民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約定了回收公司的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年稅收貢獻率,政府按照投資進度給予招商引資扶持獎勵。投資不符合約定的,回收公司支付相應的土地出讓金與土地熟化差價,并退回已享受的扶持獎勵資金;年稅收貢獻率不符合約定的,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024年9月9日,縣政府作出《行政決定書》,以回收公司投資強度、投資規模、年稅收貢獻率不符合約定為由,解除招商引資協議,并責令申請人退還扶持獎勵資金180萬元及利息、補足土地出讓金與土地熟化成本價的差額468萬元。回收公司不服,于2024年11月1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招商引資協議屬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協議,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行政機關解除行政協議需對其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縣政府主張申請人投資強度、規模不符合約定但未提供證據,也未舉證證明回收公司存在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故縣政府解除協議的決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行政復議機構依法撤銷了《行政決定書》。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壓艙石”。“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而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當市場主體確信政府的協議承諾能夠得到恪守,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受到法律約束時,才敢于投入資本,開展長期經營,從而激發市場活力。”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教授關保英指出,若行政機關可以隨意反悔協議、單方變更義務,那么誠信經營的企業會因擔憂政策變動而退縮,最終破壞營商環境的穩定性與公平性。
對此,指導意見提出,加大涉企政務失信監督力度。認真辦理行政協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類涉企行政復議案件,及時糾正行政機關不依法依約履行行政協議、隨意改變行政承諾等失信行為,依法維護有關企業信賴利益等各項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還提出,加強涉企罰款突出問題治理。依法審理企業對罰款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注重對大額頂格處罰、無裁量基準處罰、異地執法等情形的審查核實,加強執法方式的適當性審查,糾正小錯重罰、以罰代管、以罰增收等突出問題。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加強行政復議機構、發展改革委、工商聯以及有關監督部門的銜接協作,推廣涉企行政復議案件回訪機制,開展涉企執法和爭議化解聯合調研,在涉企執法領域做到共研問題、共糾違法、共促實效,形成規范涉企執法的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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